《奏讞書》劄記一則 丁霓霓
《奏谳书》第一条是关于蛮夷男子毋忧去亡不为屯的案例,在辩词中,毋忧认为“有君长,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存吏,毋解。”即认为君长出钱免徭赋,而自己却要服役,官吏判处自己有罪,这是不公正的。其中对于“存吏”的解释,主要有三种,阎晓君认为“存吏”当作“问吏”解,《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则认为,“存吏”指的是听凭吏的裁断。池田雄一以“察”解“存”,颇有道理,可是他认为“存吏,毋解。”当理解为“被告虽认为自己无罪,但吏将罪行明确,没有辩解的余地。”这种看法值得进一步商榷。 从词义上来看:“存”可当作“察”解。 《尔雅•释诂下》:“存,察也。”邢昺疏:“存,至察也。” 《荀子•修身》:“见善,修然必以自存。” 《汉书•宣帝纪第八》:存问鳏寡,览观风俗,察吏治得失,举茂才异伦之士。且“察吏”在典籍中则较为常见,有审视、监督、检举之意,与简文中的“存吏”用法颇为相似。如: 《汉书•哀帝纪第十一》:察吏残贼酷虐者,以时退。 再者,依照简文来看,与四十三号简进行比较(其中有“存吏当罪,毋解”),“存吏”以上的内容都是罪犯对于吏的判罪不满的原因陈述,所以,将“存吏”理解为犯人在申述时,向审理案件的官员表示对之前吏的判罪不满并提出对这个官员进行审视的希望,则更为通顺。 (责任编辑:admin) |